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476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张旭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新。
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16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11.46元,执行费103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辽宁新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