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406号
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工业园区西云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帮林,董事长。
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