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1号3幢附36、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0067060L。
法定代表人:左定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定将,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定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信良
审判员  郑 泽
审判员  师玉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