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财保405号
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定兰。
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18)渝0108执保628号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现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