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财保381号
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定兰。
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