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保2542号
申请人:重庆深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走马国际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A306A。
法定代表人:卢思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君珂,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红梅,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0067060L。
法定代表人:左定兰。
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深度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深度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