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保29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深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走马国际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A306A。
法定代表人:卢思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君珂,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红梅,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0067060L。
法定代表人:左定兰。
申请人重庆深度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起诉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渝0107民初2195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渝0107执保25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重庆文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