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181号
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93508312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宇,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TEDC2X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经纬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加伍。
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84元,由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