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发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008号 申请人:***发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柳泉镇十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B座1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力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巷2、3号楼3-D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发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上城国际17号楼1-1001室房产为申请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上城国际17号楼1-1001室房产。 保全费427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