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9民初22号
原告:布拖县大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木尔乡草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5栋8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阳县。
原告布拖县大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布拖县大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布拖县大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拖县大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布拖县大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冯秋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米色木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