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4民初105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38号2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79174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长青社区南山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EM8C3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侨城地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道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力、**,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侨城地产公司支付道筑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751193.47元及其利息(以751193.4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侨城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2日,侨城地产公司将“侨城·湖山原著”项目售楼部局部以及样板房软装配饰工程发包给道筑公司,并签订《软装配饰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侨城地产公司支付道筑公司定金693757.69元,其中包含别墅样板房定金192534.03元。此后,侨城地产公司单方取消工程范围中的别墅样板房软装配饰工程,则该工程定金不应折抵工程款。道筑公司对其余工程按约进行了施工,侨城地产公司亦进行验收、交付和使用。以上工程共计产生工程款1538047.62元。除别墅样板房定金外,将其余定金折抵工程款,则侨城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786854.15元,尚欠工程款751193.47元。侨城地产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综上,道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 侨城地产公司辩称,道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事实和理由:1.侨城地产公司已付道筑公司工程款979388.18元。其中,第一笔工程款为693757.69元,第二笔工程款为285630.49元。双方并未约定693757.69元工程款为定金。2.因支付条件不成就,剩余工程款不应支付。依据《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三笔工程款在结算后支付,第四笔工程款在质保期一年满后支付,而案涉工程未结算,且存在质量问题,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3.道筑公司提供的软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按期完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侨城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综上,道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侨城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道筑公司支付侨城地产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45161.46元;2.道筑公司支付侨城地产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款489120元;3.反诉诉讼费、律师费由道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2日,侨城地产公司与道筑公司签订《软装配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道筑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销售中心饰品摆放、**、安装、初验等工作,于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样板房饰品摆放、**、安装、初验等工作。而道筑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完工,应支付侨城地产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其中,销售中心工程总价款为813952.09元,逾期48天,三套样板房总价款为724095.53元,逾期69天。分别按日以工程总价款的5‰计算违约金,即违约金为445161.46元。此外,道筑公司还应支付侨城地产公司赔偿款。侨城地产公司仅清点了道筑公司软装产品的数量。在软装产品后期使用和验收中,侨城地产公司发现存在大量货不对版或者产品品质与价格不符等质量问题。侨城地产公司多次要求道筑公司进行处理,而道筑公司未予理睬。依据前述合同约定,侨城地产公司可按有质量问题物品的3倍价格进行处罚。由此,以会议桌、办公椅等物品共计163040元的价格计算3倍,则应付赔偿款为489120元。综上,侨城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 道筑公司对侨城地产公司的反诉辩称,侨城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事实和理由:首先,道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等违约事实,不应支付违约金。销售中心一层01号摆件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早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销售中心一层02号摆件于2020年12月26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下单后30日内出货,以及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的生产、运输等行业可顺延2个月供货,不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销售中心二三层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虽晚于合同约定的2020年11月10日交付日,但系因侨城地产公司硬装未按时竣工交付而通知道筑公司延期进场施工;三套样板房于2021年1月5日完成初次验收并开放使用,于次日再次验收确认,虽于合同约定的2020年11月25日之后交付,但同样系侨城地产公司选择硬装公司滞后,造成硬装未能按时竣工交付,进而导致道筑公司软装不能按时进场施工;且在软装完工后,侨城地产公司要等硬装整改后一并竣工验收而拖延软装验收时间,致使软装于2021年2月2日才完善最终签字手续。故道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事实。最后,侨城地产公司诉称的货不对版以及产品品质与价格不符等质量问题不属实。道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载明的《软装报价清单》进行施工,侨城地产公司亦进行了验收确认。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侨城地产公司对外展示、销售长达一年多时间,亦应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综上,侨城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软装配饰工程合同》《软装报价清单》《汇总表》《销售中心2.3F软装移交表》《T2-C1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T4-F1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T4-F2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工作联系函》、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湖山原著示范区工程建设”微信群2021年1月4日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本院予以采信。事实和理由:(1)证据具有真实性。该证据显示的聊天记录存储于手机载体。经当庭核对,聊天记录存储完整,截图内容与原始记录记载一致。(2)证据具有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侨城地产公司营销策划部***于2021年1月4日向该公司工程部、招采等部门以及道筑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将于次日对40/50号楼样板间软装进行现场初步验收,要求及时提出发现的问题并整改。前述记载内容与本案软装工程验收具有关联性。(3)证据具有合法性。该证据属电子数据,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和获取,且经庭审出示和质证,具有合法性。 2.施工现场录像,本院本院予以采信。事实和理由:(1)证据具有真实性。经当庭核对,该录像资料系由手机拍摄形成,原始资料存储于手机中,保持完整,该录像资料与原始资料内容一致。(2)证据具有关联性。该录像显示了道筑公司软装工程进场前施工现场的状况,与本案软装工程是否逾期交付等具有关联性。(3)证据具有合法性。该证据属视听资料,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和获取,且经庭审播放和质证,具有合法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道筑公司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企业。2020年10月12日,道筑公司(乙方)与侨城地产公司(甲方)签订《软装配饰工程合同》,主要约定:1.侨城地产公司委托道筑公司承担“侨城·湖山原著”项目售楼部局部及样板房软装配饰工程的深度设计、定制、摆放工作。2.工程范围:包括销售中心一层前厅01号摆件组合和艺术中心02号摆件组合,销售中心二层、三层软装及四套样板房软装。3.工程内容:包括软装深化设计、采购、定制、运输、摆放、**、安装等。4.工程工期:销售中心于2020年11月5日前,样板房于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工程所有产品的深化设计、采购、定制工作,并将产品送达工程地点现场,销售中心于2020年11月10日前,样板房于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摆放、**、安装、初验等全部工作。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完工,且影响甲方对外展示或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日以工程总价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5.合同费用: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312525.64元;实施工程中,如工程范围发生增减,合同总价直接按增减的数量乘以单价进行增减。6.付款进度: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合同总价款的30%;第二期在相应部位(销售中心或样板房)软装家具出货前支付至相应部位(销售中心或样板房)合同总价款的70%;第三期在本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95%;第四期(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100%。7.乙方实施过程中,物品可有一定调整。甲方允许单件物品尺寸偏差在10%范围内。8.乙方安装完毕后,应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在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完成《移交实物清单》,并同时提交书面验收交甲方经办人办理移交手续。9.乙方对软装产品的质保期为壹年,从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甲方在使用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有害物质排放超标等),或者发现产品有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遇弄虚作假被发现的,甲方有权按该物品价格的3倍对乙方进行处罚。10.经双方盖章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述合同附件有《软装报价清单》《汇总表》。该附件载明销售中心一层01号、02号摆件含税价为150000元,销售中心二三层软装含税价为796650元,T2-C1样板房软装含税价为266552.88元,T4-F1样板房软装含税价为230516.61元,T4-F2样板房软装含税价为227026.04元,A-2叠墅户型样板房软装含税价为641780.11元,以上含税价共计2312525.64元。此价格包含运输安装费以及13%增值税票。 2020年10月26日,销售中心一层01号摆件经安装完毕并验收。2020年11月20日,侨城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中心2.3F软装移交表》上签字,并批注“此清单减少3副窗帘(KTV、大会议室、融信办公室),其他与清单一致,无破损”。2020年12月26日销售中心一层02号摆件经安装完毕并验收。2021年1月6日,侨城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T2-C1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T4-F1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T4-F2样板房软装移交清单》上签字,并批注“已清点”。2021年2月2日,侨城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亦在前述移交清单上签字。因市场营销原因,侨城地产公司决定调整23#楼别墅精装样板间,道筑公司遂未对《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约定的A-2叠墅户型样板房进行软装施工。 2021年4月26日,侨城地产公司向道筑公司作出《工作联系函》,主要载明:销售中心二三层于2020年10月初步达到使用条件,样板房于2020年12月初步达到展示条件,但在后期使用及验收中发现大量的软装家具及饰品存在货不对版或者产品品质与价格严重不符的情况,请道筑公司尽快拿出处理方案及措施,将侨城地产公司损失降到最低。2021年8月2日,道筑公司向侨城地产公司作出《工作联络函》,主要载明:道筑公司按约采购软装产品并完成摆场,侨城地产公司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道筑公司无法退换产品。双方核算已完成合同价款为1538047.62元,侨城地产公司已实际支付979388.18元,尚有751193.47元未支付。基于侨城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道筑公司决定在已完成合同价款上给予3%的优惠,同时期望尽快支付余款。2021年10月25日,道筑公司再次向侨城地产公司作出《工作联络函》,主要表明:基于侨城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道筑公司经最终商讨,可在已完成合同价款上优惠5%,同时期望侨城地产公司于2021年11月内支付余款。2021年10月28日,侨城地产公司作出回函,称软装工程存在的质量、规格问题未妥善处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一直未提交,请道筑公司尽快拿出处理方案及措施。 另查明,侨城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银行向道筑公司转账支付693757.69元,并在“用途”栏备注“侨城湖山原著样板房软装预付款”。此后,侨城地产公司支付道筑公司工程款285630.49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尚欠工程款如何确定;2.案涉尚欠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3.道筑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案涉尚欠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案涉尚欠工程款应确定为481757.06元。事实和理由:1.道筑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为1538047.62元。道筑公司主张的已完工工程款1538047.62元与其发出的《工作联络函》相符,且不超出按《软装报价清单》《汇总表》所列价款扣减《销售中心2.3F软装移交表》批注的“减少3副窗帘”价格后的金额,亦与侨城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所依据的“销售中心工程总价款为813952.09元”,“三套样板房总价款为724095.53元”相吻合。由此,已完工工程价款应确认为1538047.62元。2.侨城地产公司可在已完工工程价款上享受5%的优惠。道筑公司先后向侨城地产公司发出两份《工作联络函》,两函均表明基于侨城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道筑公司愿在已完成合同价款上给予优惠。该意思表示已到达侨城地产公司,侨城地产公司未予明确拒绝,则道筑公司的优惠承诺对己有约束力。由此,以道筑公司承诺的最后优惠比例计算,则优惠后的已完工工程价款为1461145.24元。3.侨城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为979388.18元。侨城地产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979388.18元,与道筑公司作出的《工作联络函》所载明的“侨城地产公司已实际支付979388.18元”相印证。道筑公司主张前述已付款中包括别墅样板房定金192534.03元,与《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的约定不符,而道筑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按优惠后的已完工工程价款1461145.24元减去侨城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979388.18元,可确定案涉尚欠工程款为481757.06元。 二、关于案涉尚欠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案涉尚欠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事实和理由:1.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侨城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已对道筑公司提供的软装产品及其施工进行了验收并接受移交和使用。其中,侨城地产公司对销售中心一层01号和02号摆件批注“已验收”,对销售中心二三层软装批注“无破损”,对T2-C1样板房、T4-F1样板房、T4-F2样板房软装先于2021年1月6日批注“已清点”,后于2021年2月2日再次签字确认。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侨城地产公司以上验收不仅包括数量的清点,而且包括质量的验收。况且,侨城地产公司在验收后亦接受了工程移交并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本案并无充足证据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间已届满。《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约定第三期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完后7个工作日内,第四期付款在质保期一年满且无质量问题以及无违约行为后10个工作日内。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未办理结算,无法依据“办理结算完后7个工作日内”明确第三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即该约定属于对履行期间的约定不明,且双方未结算并非由道筑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等原因造成,而系侨城地产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结算而引起。而如前所述,本案并无充足证据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一年,亦已届满履行期间。同时,道筑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工作联络函》,该函表明道筑公司自愿宽限侨城地产公司于2021年11月内支付余款,而该宽限期现亦已届满。综上,案涉尚欠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 三、关于道筑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道筑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软装配饰工程合同》对销售中心和样板房的完工工期有明确约定。从道筑公司的陈述以及侨城地产公司的验收和接受移交时间来看,部分工程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是,道筑公司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资料予以佐证。即案涉工程并非道筑公司原因而逾期完工。侨城地产公司诉请道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不符合《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完工,且影响甲方对外展示或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日以工程总价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由此,道筑公司不应支付侨城地产公司违约金。 四、关于本案诉讼请求的评析。1.对本诉诉讼请求的评析。道筑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751193.47元,已超出本院确认的尚欠工程款,本院支持为481757.0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软装配饰工程合同》未载明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本院以道筑公司起诉时的LPR(即年利率3.8%)确定计息标准为宜;综合《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以及道筑公司在《工作联络函》中表达的宽限期,本院确定按以下方法计息为宜:从2021年12月1日起,以404854.68元为基数,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从2022年2月19日起,以481757.06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由此可计算截止2022年2月18日的利息为3329.79元;道筑公司诉请利息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对反诉诉讼请求的评析。侨城地产公司诉请的违约金、律师费以及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款,均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道筑公司的本诉请求部分成立,侨城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81757.06元及其利息(截止2022年2月18日的利息3329.79元,以及从2022年2月19日起,以48175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2元,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71.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侨城地产集团重庆市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鸿 审 判 员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成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