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0235号
原告:天津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88号京开建材城W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T4D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38号2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7917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天津斯迈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