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10060号 原告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 被告:四川道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 38 号 2 栋 4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 ***,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案由 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9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原告***经第三人***邀请于2019年9月14日在被告承包的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万乐城人人乐超市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 日工资350元。2019年11月4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万乐城人人乐超市负一楼工作时,被倒下的木板砸伤左腿致左胫骨骨折、左双踝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当日被送至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2019年11月26日好转出院。被告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华支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原告发生伤害事故后,被告向保险公司报案。住院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支公司受委托原告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原告在工作期间接受第三人管理并由其支付工资。 被告 辩称 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了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万乐城人人乐超市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了第三人。原告在第三人手下从事木工工作,并由第三人发放劳务费。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原告在前述工地做工时被倒下的木板砸伤并入院治疗。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认可原告2019年9月15日开始到前述工地做工。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将其承包的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了第三人***,原告系第三人手下工人,接受第三人管理,并由第三人发放劳务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程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冷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