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中商终字第01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尚奕品建材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宗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宏忠
审 判 员  蒋毅颖
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