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7-02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开商初字第0028号
原告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海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圣驰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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