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11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商初字第1475-2号
原告***,系昆山开发区明磊石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152029-0。
法定代表人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童刚,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8元,减半收取621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4770元,共计109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