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3执312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152029-0。
法定代表人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童刚,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昆千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35.41万元自2014年4月5日起,另外103.85万元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昆山市白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昆山市千灯镇XX路XX号昆山市千灯镇钻石名人娱乐俱乐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303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陈志成
人民陪审员  周 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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