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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21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幸福路3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86809239。
法定代表人:黄彬彬。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398号(国寿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3860574U。
负责人:吕丽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柳佳佳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曾希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