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5412号
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幸福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868092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祺,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的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