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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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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02民初1600号
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唐南村。
法定代表人:曹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东路3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陆乔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39364.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23160.22元,并主张到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费用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7211.69元,并要求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蓉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20年8月8日与***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普通干混砂浆买卖合同各一份,该合同约定***欣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干混砂浆,用于湖州万马智能智造产业园二期、三期项目建设,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当月发生货款于下月15日前付清);预拌砂浆价格随行就市,散装干混砂浆以卖方过磅单为准,买方指定货物签收人在卖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合同发生违约情形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买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付款致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承担卖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合同签订后,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向***欣建设有限公司供货,双方每月进行对账。截至2020年10月24日即二期项目工地最后供货日,原告向被告二期项目工地供应砂浆货款合计1930237.25元;截至2021年9月3日即三期项目最后供货日,原告向被告三期项目工地供应砂浆合计货款3070214.78元,两项目工地合计货款5000452.03元。至起诉前,被告在二期项目上已支付货款1858730.94元,欠付71506.32元;三期项目上已支付货款2002356.57元,欠付1067858.21元,合计欠付货款1139364.53元。现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欣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未果,双方纠纷成诉。
另查明,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39364.53元,违约金147211.69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自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州百事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8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2468元,由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蔡蓉
人民陪审员余荣荣
人民陪审员张亚琴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雨桐
书记员陆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