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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2民初1536号
原告:浙江六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周佰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平,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明,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河东路3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陆乔兵。
原告浙江六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通公司)与被告***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明到庭参加诉讼,凯欣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六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欣公司支付六通公司价款375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凯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凯欣公司与六通公司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订立两个建材订货合同,均约定凯欣公司购买六通公司生产的多孔砖。六通公司均履行了两个订货合同的货物交付义务,但凯欣公司仍有375560元价款未予支付。六通公司催讨无果,本案遂纠纷成讼。
凯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围绕诉讼请求,六通公司向法庭提交:1.2019年9月30日订立的《建材订货合同》原件一份;2.凯欣公司收货员柴金达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原件一份;3.2020年订立的《建材订货合同》原件一份;4.凯欣公司收货员徐秀家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原件一份。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凯欣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六通公司购买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订立《建材订货合同》,约定凯欣公司以330元每立方的价格购买非粘土烧结多孔砖3000立方,由六通公司运输至凯欣公司施工地、交由凯欣公司收货员柴金达确认数量,并约定凯欣公司应当先现金支付价款、六通公司后发货,且约定违约方应按价款千分之三每天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六通公司应凯欣公司要求,合计交付非粘土烧结多孔砖2659.75立方米,应收价款877719元,实收价款830000元、未收价款47719元。2020年5月23日,六通公司就该合同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明细表,凯欣公司收货员柴金达在该表格上对六通公司的发货数量予以了书面确认。双方又于2020年新订立《建材订货合同》,约定凯欣公司以295元每立方的价格订购非粘土烧结多孔砖6000立方,并约定凯欣公司收货员为徐秀家,付款形式和履行顺序、违约金条款与上一份《建材订货合同》一致。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六通公司应凯欣公司要求,合计交付非粘土烧结多孔砖6196.07立方米、应收价款1827841元、实收价款1500000元、未收价款327841元。2021年6月1日,六通公司就该合同履行情况出具书面明细表,凯欣公司收货员徐秀家于2021年7月17日在该表格上签字并确认回单已收。凯欣公司就上述两份《建材订货合同》合计未支付的375560元价款,六通公司催讨无果,本案遂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请求履行。本案中,凯欣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六通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尚有375560元价款未予支付,显属违约。六通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欣建设有限公司应向长兴六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755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6.5元,由***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荣方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张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