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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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930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东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木产品加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6976368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福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彩暖星路1号F6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557Q9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东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福泽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东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东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3元,减半收取5496.5元,由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东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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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 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文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