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13民初49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2016)鲁0113民初49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90740.30元、律师费40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二、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三、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年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90740.30元、律师费40000元。四、如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任何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被告尚欠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1817元减半收取10909元,由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对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13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焦学林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书 记 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