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655号
原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耿国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庞洛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铸造锻压公司)与被告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国机铸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铸造锻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被告国机铸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铸造锻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国机铸锻公司向铸造锻压公司返还职工安置补助费1094万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国机铸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铸造锻压公司于2018年初陷入经营困难,为保证已有业务的正常开展,铸造锻压公司、国机铸锻公司双方商定由国机铸锻公司承接铸造锻压公司的已有业务及员工。为解决铸造锻压公司员工工龄连续计算问题,铸造锻压公司、国机铸锻公司双方于2018年1月19日签订了《人员接收协议书》,约定国机铸锻公司接收铸造锻压公司员工,铸造锻压公司员工在国机铸锻公司处的工龄连续计算,铸造锻压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此,铸造锻压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0%标准向铸锻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1094万元职工安置补助费。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1月份,根据国机铸公司员工赵加蓉、李兵(铸造锻压公司原员工)向铸造锻压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铸造锻压公司向国机铸锻公司接收的所有铸造锻压公司原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铸造锻压公司向原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导致国机铸公司收取的1094万元补助费丧失了协议基础,也缺乏公平合理性,国机铸锻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国机铸锻公司辩称,1、铸造锻压公司要求国机铸锻公司返还安置补助费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人员接收协议书》。国机铸锻公司基于为政府、法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分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就业的考虑,妥善安置了破产企业全部员工,现铸造锻压公司破产管理人又以诉讼方式要求国机铸锻公司返还安置补助费用,有违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不能成立。铸造锻压公司自2010年起连年亏损,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故自2016年起铸造锻压公司曾多次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表示申请破产清算的意愿,但因铸造锻压公司员工人数较多且年龄结构偏大,再就业存在相当难度,一旦企业破产,势必造成不稳定因素。且铸造锻压公司在诉状中自认自2018年初即陷入经营困难,原告为解决其员工工龄连续计算及职工安置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人员接收协议》,国机铸锻公司按协议约定接收了铸造锻压公司需要安置的员工并对职工工龄连续计算,国机铸锻公司接收的员工至今仍在铸造锻压公司处工作并正常领取劳动报酬。铸造锻压公司正是基于国机铸锻公司对其原企业员工的妥善安置,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在目前整个破产程序已临近终结之际,铸造锻压公司要求返还所谓的人员安置费用依法不能成立。2、国机铸锻公司为履行《人员接收协议书》约定义务,付出了巨大的管理和经济成本,现铸造锻压公司要求返还职工安置补助费,显失公平。《人员接收协议书》签署后,国机铸锻公司在自身经营极度困难、人员大量富余且被接受劳动者专业与被告产业方向完全不符的情况下,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人员接收义务,并综合考虑被接收人员在原告处的工龄、职位及薪酬情况,对人员工资予以了确定,并与被接收员工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保员工工作的稳定性及各项工资、待遇不降低甚至是稳步提高,此外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大龄员工亦均妥善安排了工作岗位,自人员接收至今被告累计支出各项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近1.5亿元。尤其是近两年来,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国机铸锻公司生产经营尤为困难,但仍坚持肩负社会责任,未辞退接收原告的任何职工而是多方筹措资金,为所有员工发放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最大限度保持社会稳定。3、铸造锻压公司以向国机铸锻公司接收的所有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为由,要求返还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人员接收协议书》的约定,铸造锻压公司向国机铸锻公司支付的是协议中约定的员工安置补助费,付款条件是国机铸锻公司对协议中名单所列人员予以收,至于铸造锻压公司如何向员工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形成的补偿金等费用并非铸造锻压公司的付款条件,与国机铸锻公司无关。现国机铸锻公司已依约对上述员工予以接收,并按照员工原工作年限与员工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铸造锻压公司在国机铸锻公司履行协议义务后,无权要求国机铸锻公司返还该款项。4、铸造锻压公司要求国机铸锻公司返还职工安置补助费不应得到支持。国机铸锻公司按协议收取铸造锻压公司的安置补助费1094万元是为了按照铸造锻压公司安置员工的意愿所收取,并且接收铸造锻压公司提供的员工后,四年来向这些员工发放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已远远超过收取的该费用,并给国机铸锻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国机铸锻公司现在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国机铸锻公司将收取原告的安置补助费返还,意味着双方所签订的《人员接收协议》解除,我公司将因资金困难等各方面压力与接收的铸造锻压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铸造锻压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员工利益和社会稳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铸造锻压公司于2000年12月19日成立,2018年初陷入经营困难。2018年1月19日,铸造锻压公司(甲方)与国机铸锻公司(乙方)签订《人员接收协议书》(后附接收人员名单),涉案条款为:1、凡名单所列人员乙方必须予以接收,除非其本人不同意或放弃进入乙方。2、如本人不同意或放弃进入乙方,员工工作安排及离职补偿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解决。3.自愿进入乙方人员,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相关事宜。4、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安置补助费壹仟零玖拾肆万元。(计算标准为:甲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0%即1094万元)。5、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履行本协议第4款约定的支付义务后,对原甲方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上述协议签订后,铸造锻压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国机铸锻公司支付安置补偿费1094万元。涉案协议后附接收人员名单共313人,因45人自动离职和自愿放弃安置原因,国机铸锻公司实际接收268人(内含高龄、孕产哺乳期、工伤员工)。并与该268人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未约定试用期。国机铸锻公司庭审中提交了安置员工的年休假清单,工资表,年休假清单中工作时间,工资表中工作年限,显示国机铸锻公司认可安置员工在铸造锻压公司工作年限。铸造锻压公司对上述工资表,年休假清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工龄进行了连续计算。
赵加荣、李兵在国机铸锻公司接收的上述268人范围之内,现为国机铸锻公司员工。2020年2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加蓉与被告铸造锻压公司、第三人国机铸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经审理作出(2020)鲁0113民初690号判决,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决铸造锻压公司支付赵加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0600元。后赵加荣、铸造锻压公司不服判决内容,分别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1民终7757号判决书,认为铸造锻压公司及国机铸锻公司之间的涉案协议属于两个公司之间所签署,赵加蓉并未在协议上签字认可,该协议对赵加蓉并不产生约束力,维持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上述第一项内容。2020年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铸造锻压公司与被告李兵、第三人国机铸锻机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该案经审理作出(2020)鲁0113民初885号判决,判决铸造锻压公司支付李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83150元。后李兵、铸造锻压公司不服判决内容,分别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1民终8375号判决书,认为铸造锻压公司与李兵解除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记载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对于李兵在国机铸锻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因涉及李兵多项个人权益,并不能以李兵工龄连续计算而否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维持了(2020)鲁0113民初885号判决。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内容,铸造锻压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份陆续向国机铸锻公司接收的其他人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和1月17日作出(2019)鲁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113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历下支行申请的济南铸锻所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为管理人;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鲁0113破3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宣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破产。
上述事实,有《人员接收协议书》(安置名单)、电子回单、判决书、接收员工工资明细单、未接收员工人员情况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铸造锻压公司与国机铸锻公司之间的《人员接收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国机铸锻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人员接收协议书》中义务;二是铸造锻压公司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是否导致涉案协议丧失基础。关于焦点一,铸造锻压公司与国机铸锻公司涉案《人员接收协议书》实际系铸造锻压公司与国机铸造公司签订的安置铸造锻压公司员工的协议书,因45人自动离职和自愿放弃安置,国机铸造公司已按约安置了协议后附安置名单中剩余268人。根据国机铸造公司提供的年休假表及工资表,显示国机铸造公司认可安置员工在铸造锻压公司工作年限,本院认为,国机铸造公司认可安置员工在铸造锻压公司工作年限,并在原工作年限基础上进行了工作年限计算,应视为国机铸造公司已履行完毕工龄连续计算约定。铸造锻压公司亦按约向国机铸锻公司支付了安置补偿费,涉案《人员接收协议书》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关于焦点二铸造锻压公司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是否导致涉案协议丧失基础,铸造锻压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向其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基于铸造锻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铸造锻压公司是否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涉案《人员接收协议书》中安置补助费并无直接关联。铸造锻压公司主张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国机铸公司收取的1094万元补助费丧失协议基础,国机铸造公司应予返回安置补助费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实际,本院无法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40元,由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