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001。法定代表人:庞洛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诉讼代表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耿国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铸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铸锻所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机铸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丁斌,被上诉人济南铸锻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机铸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1月9日在阿里拍卖网组织进行的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拍卖无效;2.改判确认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送达国机铸锻公司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解除通知书》(以下简称协议解除通知书)无效,判令国机铸锻公司与济南铸锻所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许可协议)继续履行;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济南铸锻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违反与国机铸锻公司继续履行涉案许可协议的约定,未依约通知国机铸锻公司解除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擅自对国机铸锻公司被授权使用的、包含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多项知识产权打包拍卖,严重违法且损害了国机铸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其行为已导致所谓的买受人利用拍得的知识产权向国机铸锻公司主张权利,并禁止国机铸锻公司继续使用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已对国机铸锻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二)原审关于国机铸锻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解除合同行为有效的认定错误。1.济南铸锻所公司及其管理人一直不能向国机铸锻公司提供交纳许可使用费用的发票,导致作为国企的国机铸锻公司无法对外付款。双方同意在济南铸锻所公司能够提供发票后,国机铸锻公司一并付款,在未提供发票前暂不付款。基于上述原因,济南铸锻所公司始终允许国机铸锻公司在未交纳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其知识产权。2.济南铸锻所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管理人与国机铸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涉案许可协议继续履行,如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对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进行变价处置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国机铸锻公司。但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在协议继续履行期间,在未对国机铸锻公司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的全部知识产权进行打包拍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3.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国机铸锻公司送达所谓协议解除通知书,通知国机铸锻公司正在履行的涉案许可协议于2019年5月18日解除,该解除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通知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机铸锻公司与济南铸锻所公司之间的涉案许可协议仍在继续履行中。4.直至2020年5月18日,在济南铸锻所公司终于能够开具被许可使用费的发票后,国机铸锻公司及时向济南铸锻所公司足额交纳了截至2020年5月17日的全部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费,证明济南铸锻所公司所谓其因国机铸锻公司逾期支付使用费而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同时,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也以其收取国机铸锻公司至2020年5月17日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实际行为,否定了其所谓在2019年5月18日解除合同的主张。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拍卖法第八条,应撤销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的违法拍卖,同时判令涉案许可协议继续履行。(三)本案原审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且与涉案许可协议具有密切关联性,应当一并审理。国机铸锻公司曾将本案向受理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申请的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被长清区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于其管辖为由,要求原审法院指定管辖,原审法院以(2020)鲁01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其进行审理。然而,原审法院又在原审判决中认为撤销拍卖的诉讼请求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受理,这实际上是二次确定管辖,属于自相矛盾。济南铸锻所公司辩称:(一)关于撤销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拍卖的诉请:1.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人济南铸锻所公司的破产财产依法拍卖符合法律程序,国机铸锻公司作为竞买人参加了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在阿里拍卖网的公开拍卖。在拍卖破产财产程序中,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是行为人,济南铸锻所公司在撤销拍卖诉请中不是适格被告。2.原审法院对撤销拍卖诉请没有管辖权,关于撤销破产财产拍卖的诉请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主张。(二)关于确认协议解除通知书无效及涉案许可协议继续履行的诉请:1.根据涉案许可协议第十一条,济南铸锻所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利。国机铸锻公司至2020年5月26日方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的专利使用费用,即自涉案许可协议签订之日至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向其发出协议解除通知书之日(2019年12月2日),国机铸锻公司逾期30余月未支付专利使用费,已构成根本违约。2.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需要对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变价处置时,可提前或者不提前通知而自行解除合同。在国机铸锻公司未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形下,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自国机铸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收协议解除通知书之时,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即告解除。4.在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之后,国机铸锻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支付专利使用费,不会产生阻碍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行使解除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也不会产生阻碍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的法律效力。5.涉案许可协议已经解除,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涉案许可协议所涉知识产权已经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济南铸锻所公司已不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国机铸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国机铸锻公司起诉请求:1.撤销2019年11月9日在阿里拍卖网组织进行的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中的知识产权的拍卖;2.确认济南铸锻所公司送达国机铸锻公司的协议解除通知书无效,国机铸锻公司与济南铸锻所公司签订的涉案许可协议继续履行;3.本案诉讼费由济南铸锻所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许可协议情况权利人(甲方)济南铸锻所公司与(乙方)国机铸锻公司签订涉案许可协议,约定:一、本专利使用协议属于普通许可使用协议。二、济南铸锻所公司许可国机铸锻公司使用本协议许可使用的专利,使用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三、国机铸锻公司有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中使用以及宣传单、说明书,产品上标示专利号码的权利。四、济南铸锻所公司的主要义务:(1)济南铸锻所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2)济南铸锻所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一;(3)济南铸锻所公司应向国机铸锻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五、国机铸锻公司的主要义务:(1)向济南铸锻所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数额为26000元/年。使用费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2)如果不再继续使用本专利,国机铸锻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济南铸锻所公司,并退回相关技术资料。(3)国机铸锻公司对于本专利涉及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九、济南铸锻所公司的违约责任:(1)由于济南铸锻所公司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国机铸锻公司支付数额为总费用10%的违约金。(2)济南铸锻所公司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国机铸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济南铸锻所公司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总费用5%的违约金。十一、国机铸锻公司的违约责任:国机铸锻公司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济南铸锻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国机铸锻公司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总费用10%的违约金。附件一“专利目录”包括77项专利权和9项软件著作权。(二)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清算情况2019年1月1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月17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13破3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指定耿国玉为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3月6日,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向国机铸锻公司出具《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书》载明: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济南铸锻所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与你公司签订了涉案许可协议,许可你公司使用济南铸锻所公司专利(专利信息详见合同约定),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该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在履行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管理人根据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对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变价出售的,你公司应予配合,将租赁的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交还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同日,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甲方)与国机铸锻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济南铸锻所公司与国机铸锻公司签订的如下合同及协议:7.涉案许可协议,专利权人:济南铸锻所公司;专利使用人:国机铸锻公司;专利信息:详见附件;使用期限:十年,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使用费:26000元/年,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与国机铸锻公司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需对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变价处置时,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国机铸锻公司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及专利许可使用协议,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通知后一个月内,国机铸锻公司将租赁财产交还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四、如国机铸锻公司将租赁土地、房产转租他人的,国机铸锻公司应积极协调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告知承租人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清算情况,将转租财产及时、完好交还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五、上述协议解除后,国机铸锻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或使用期限支付租金或使用费。2019年12月2日,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向国机铸锻公司出具协议解除通知书载明:鉴于济南铸锻所公司与贵公司签订涉案许可协议,约定将附件一所述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贵公司,“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专利使用费数额为26000元/年”,“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本管理人入驻济南铸锻所公司之后,于2019年3月6日与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信息作出重申。鉴于本管理人于2019年11月9日在淘宝网(×××.com/auction/606770355651.htm?spm=a219w.7474998.paiList.2.1c663c54Xy1GJh)举行的破产财产(知识产权)网络拍卖中,贵公司并未拍得济南铸锻所公司知识产权,本管理人近期需要与知识产权买受人办理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和知识产权转移手续,现本管理人依据上述两份协议特此通知贵公司:自2019年5月18日起,济南铸锻所公司与国机铸锻公司签订的涉案许可协议即告解除。解除依据为:涉案许可协议第十一条“国机铸锻公司的违约责任”约定:“国机铸锻公司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济南铸锻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需要对济南铸锻所公司财产变价处置时,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国机铸锻公司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及专利许可使用协议,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通知后一个月内,国机铸锻公司将租赁财产交还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之约定,本管理人请贵公司至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与解除协议附件一所述知识产权相关的且需要移交的财产及其相关凭证、资料一并移交给被管理人。本管理人友情提示:自涉案许可协议解除之日起,贵公司不再享有涉案许可协议附件一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自涉案许可协议解除之日起,由涉案许可协议附件一所述知识产权产生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公司自行承担,与济南铸锻所公司和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无关。另查明,2019年11月9日,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在淘宝网举行破产财产(知识产权)网络拍卖,将涉案77项专利权和9项软件著作权拍卖,广州市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国机铸锻公司参与竞拍,由广州市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拍得上述知识产权。(三)涉案许可协议许可费支付情况2020年5月18日,济南铸锻所公司向国机铸锻公司开具“专利技术”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8000元。2020年5月26日,国机铸锻公司向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转款7145708.16元,转账原因为2019年租赁费专利使用费水电费等。国机铸锻公司称因济南铸锻所公司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涉案许可协议签订后,截至2020年5月26日其未支付许可使用费。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国机铸锻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撤销2019年11月9日在阿里拍卖网组织进行的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中的知识产权的拍卖”系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拍卖标的虽然是知识产权,但纠纷实质上因破产拍卖程序而产生,属于破产衍生诉讼,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主张,对于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国机铸锻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涉案许可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涉案许可协议约定国机铸锻公司应“支付专利使用费数额为26000元/年。使用费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补充协议再次确认“使用期限:十年,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使用费:26000元/年,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与国机铸锻公司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截至2020年5月26日国机铸锻公司才向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补交了相关费用,国机铸锻公司延迟交纳许可使用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依据“国机铸锻公司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济南铸锻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向国机铸锻公司送达的协议解除通知书合法有效,国机铸锻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涉案许可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济南铸锻所公司无异议。国机铸锻公司对原审判决关于涉案许可协议使用费支付情况存在异议。国机铸锻公司主张,由于济南铸锻所公司无法向其开具发票,双方通过协商后,济南铸锻所公司同意其在开具发票后支付许可费,因为济南铸锻所公司无法向其开具发票导致未支付许可费。本院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部分已经对国机铸锻公司的上述主张加以记载,而国机铸锻公司对其主张因济南铸锻所公司无法向其开具发票导致未支付许可费的情况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济南铸锻所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国机铸锻公司提交了1组证据:广州市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向国机铸锻公司发来的《律师催告函》《告知函》《敬告函》《回复函》,拟证明济南铸锻所公司对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拍卖给国机铸锻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济南铸锻所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于该证据的关联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事实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认定。本院另查明:国机铸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成立,股东为济南铸锻所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8日至11月9日,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以下简称阿里拍卖平台)对济南铸锻所公司名下知识产权进行拍卖,广州市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国机铸锻公司参与竞拍,起拍价835013.05元,由广州市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拍得,成交金额3515013.05元。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报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鲁01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专利合同纠纷,在山东省济南市辖区内,具有专利纠纷案件审判权的仅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裁定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1月20日本案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国机铸锻公司原审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本案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进行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合同法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许可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以及本案是否应当对国机铸锻公司有关撤销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拍卖的诉请进行审理。(一)关于涉案许可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许可协议第五条关于国机铸锻公司的主要义务中约定:“国机铸锻公司向济南铸锻所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数额为26000元/年,使用费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涉案许可协议第十一条关于国机铸锻公司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国机铸锻公司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济南铸锻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7项对涉案许可协议的许可期限、许可费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再次确认“使用期限:十年,2017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使用费:26000元/年,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5月18日”;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与国机铸锻公司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据上述约定,涉案许可协议的使用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每年5月18日国机铸锻公司应向济南铸锻所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6000元,但是根据在案证据,直至2020年5月26日国机铸锻公司才向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依据涉案许可协议中“国机铸锻公司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济南铸锻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有权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关于涉案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于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国机铸锻公司发出协议解除通知书,国机铸锻公司对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无异议,因此,涉案许可协议应当自协议解除通知书送达国机铸锻公司时(2019年12月2日)解除。二审中,济南铸锻所公司也对此予以认可。至于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5月26日收取国机铸锻公司支付的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的许可使用费78000元的行为,只是对已经发生的国机铸锻公司应当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不代表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放弃对涉案许可协议的解除权,且收取费用之时,涉案专利权已经依法拍卖,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已经无权对涉案专利权作出任何处分。因此,国机铸锻公司认为,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收取上述使用费的行为否定了济南铸锻所公司管理人对涉案许可协议的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国机铸锻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涉案许可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对有关破产财产拍卖的诉请进行审理国机铸锻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当对撤销阿里拍卖平台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拍卖的诉请进行审理,并认为原审法院在(2020)鲁01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确认本案由其进行审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9年1月11日(2019)鲁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经明确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的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南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并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报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鲁01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系专利合同纠纷,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国机铸锻公司的原审起诉状主要包含两个诉请:关于撤销阿里拍卖平台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拍卖的诉请和继续履行涉案许可协议的诉请。其中关于撤销阿里拍卖平台对济南铸锻所公司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拍卖的诉请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虽然拍卖标的是知识产权,但仍属于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其实质为因破产程序而产生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便于对破产案件整体把握,有利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同时,在2020年11月20日本案原审开庭时,原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国机铸锻公司关于撤销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拍卖的诉请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本案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原审法院在原审庭审和判决中均向国机铸锻公司释明了其关于撤销破产财产中知识产权拍卖的诉请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主张,该处理方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国机铸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何 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清启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