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1644号
原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正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管理人负责人:耿国玉,该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公司)与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造锻压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源东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正林,被告铸造锻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源东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铸造锻压公司欠付长源东谷公司设备款3740562.54元;2.诉讼费由铸造锻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20日,长源东谷公司与铸造锻压公司签订合同书及静压自动造型线技术协议一份,合同金额1277万元,约定铸造锻压公司向长源东谷公司提供静压造型线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培训。长源东谷公司已于2013年7月前支付价款1277万元。截至2016年6月,铸造锻压公司仅交付部分设备,尚有部分设备未交付,加上安装调试及培训,经评估金额为3740562.54元。2020年12月,长源东谷公司得知铸造锻压公司已宣告破产。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铸造锻压公司辩称,1.双方所签合同约定铸造锻压公司交付验收合格的货物且质保期满后,长源东谷公司才支付全部货款,现长源东谷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货款,再行主张铸造锻压公司未向其交付部分货物,无事实依据。2.长源东谷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便铸造锻压公司未交付部分货物,自2016年7月长源东谷公司知道合法权益受侵害至今,也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8月20日,襄樊市长源东谷实业有限公司(需方)与铸造锻压公司(供方)签订合同书及静压自动造型线技术协议各一份,主要约定:1.襄樊市长源东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铸造锻压公司静压造型线(含造型机、下芯机、浇注机、机械手等)一套,价款1277万元。2.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为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在7个月内完成需方所订购的静压造型线全部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三个月完成现场安装及调试合格等,总计工期为十个月。3.付款方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需方在5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383.10万元)的预付款;设备制造完成,在供方现场预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预验收报告,发货前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766.20万元),供方5日内发货;质保期满1年后10日内,设备无质量问题,需方向供方支付¥117.70万元(待造型主机三年质保期满再向供方支付10万元),供方同时向需方提供增值税发票。2011年8月,襄樊市长源东谷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源东谷公司。2013年7月前,长源东谷公司支付全部价款1277万元。
双方对铸造锻压公司是否完成交货存在争议。长源东谷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交货时间均已变更,长源东谷公司支付全部价款3年后,铸造锻压公司才交付部分货物,并提交交货单一宗、其自行制作的静压自动造型线设备到货与实际差异统计表一份、装车清单一宗、设备交接单一份为证。铸造锻压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主张即使交货单真实,长源东谷公司也应自2016年6月起知道尚有部分货物未交付,现才主张权利已超诉讼时效。铸造锻压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其交付全部货物后,长源东谷公司才予支付全部货款,现长源东谷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货款,可以推定铸造锻压公司已履行全部交货义务。长源东谷公司据此陈述,双方曾在2013年形成一次诉讼,长源东谷公司为此支付全部货款。
长源东谷公司就其主张的铸造锻压公司未交货的货物价值自行委托湖北金伯乐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以2020年8月20日为评估咨询基准日,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3740562.54元。铸造锻压公司对该报告不予认可,主张该报告系长源东谷公司自行委托,评估当时并无评估货物在场,系理论评估;评估系针对长源东谷公司的静压自动造型线的安装调试费、培训技术支持费及264套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和长源东谷公司的本案诉求不一致。
另查,铸造锻压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源东谷公司与铸造锻压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长源东谷公司已于2013年7月前向铸造锻压公司支付全部货款1277万元。铸造锻压公司现已宣告破产。上述事实,已经质证且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铸造锻压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全部交货义务。第一,长源东谷公司主张铸造锻压公司仅交付部分货物,并提交交货单、静压自动造型线设备到货与实际差异统计表、装车清单、设备交接单,但铸造锻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长源东谷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第二,长源东谷公司虽主张双方已经协商变更交货期限和付款期限,但未提交证据证实,铸造锻压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三,长源东谷公司主张双方曾经发生一次纠纷,并导致长源东谷公司提前支付了全部货款,但长源东谷公司未明确纠纷发生的起因、具体情形、提前支付全部货款的原因,更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双方所签合同书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可以推定双方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铸造锻压公司已经按约完成全部交货义务。综上,对长源东谷公司关于铸造锻压公司尚未交付部分货物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据此要求确认铸造锻压公司欠付其设备款3740562.5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25元,由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