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鸿运农业生态种植有限公司、白河县桂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9执687号
安康市汉滨区鸿运农业生态种植有限公司
白河县桂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鸿运农业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桂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9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鸿运农业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400元,执行费35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河县桂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30400元、执行费356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9执6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