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5150号
原告:*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53285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386J。
法定代表人:龙盛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德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2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LWPJ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恒,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兴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454236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与被告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德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锦宇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锦宇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宇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锦宇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勤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