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6896号
原告: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53285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德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2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LWPJ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与被告贵州德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德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宇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锦宇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宇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锦宇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