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3民初1796号
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海伦市,现具体居住地址不详。
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410000元,但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本院寻找,也未能确定该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法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