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绥化天利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天利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裴增利,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四委52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天利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绥化天利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