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3民初85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
被告: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5131593520R。
住所地:青冈县电业局西侧。
原告***与被告青冈县光明电力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