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23民初40号
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昌,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131473959G。
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4委5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7496627782。
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建设街49-6号。
被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建彬,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731266187W。
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
被告: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职务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23260018656205。
住所地:青冈县新村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超,该乡副乡长。
被告: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主任。
住所地: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
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电力)与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地产)、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田建筑)、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村乡政府)、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排九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明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磊、任春宇,被告***、被告新村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超、三排九村法定代表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福地产、鑫福田建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施工款1021700元及违约金1978011.2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系开发青冈县新村乡叁玖新邨综合楼的实际开发人,被告***系开发承建青冈县新村乡叁玖新邨综合楼的个体建筑商,其开发资质挂靠被告惠福地产、建筑资质挂靠被告鑫福田建筑。原告系叁玖新邨综合楼电网工程施工方,与惠福地产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了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并于2017年12月1日与惠福地产(***签字)、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签订补充协议书。现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总工程款为1021700元。几被告均承诺最晚给付工程款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现该工程已完成多年,几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施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对工程款无异议,但我不承担违约金,因为2020年8月25日部分工程经青冈县建设质量监督站检验不合格,需要整改,至今还有很多零活没干完。
新村乡政府辩称,对光明电力的主张无意见。
三排九村辩称,对光明电力的主张无意见。
惠福地产无答辩。
鑫福田建筑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光明电力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2013年6月18日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太2017年12月1日补充协议书;二、2020年11月9日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证明书。经质证,***、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质证、论证、辩证,本院认定事实为,2013年6月18日,惠福地产与光明电力签订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为叁玖新邨,工程地点位于新村乡,工程施工范围为建筑电气大楼电照工程及厂区内网工程,工程期限自2013年6月18日开工至2013年11月30日竣工,工程总费用为701700元。施工过程中,因项目缺少资金而停滞。2017年12月1日,光明电力与惠福地产、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签订补充协议,因***系借用惠福地产资质开发、挂靠鑫福田建筑承建,由其在补充协议书上代表惠福地产签字。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叁玖新邨综合楼工程总价为1021700元。因惠福地产资金短缺,工程已停建三年多,无能力支付光明电力各项费用,经与新村乡政府及三排九村协调,由光明电力继续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新村乡政府和三排九村组织动员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户、低保户回迁上楼居住,利用上楼农户的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直接给付此工程款,最晚付款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青冈县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验收报告,部分农户已经入住。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光明电力与惠福地产(***签字,挂靠鑫福田建筑承建叁玖新邨工程)签订的《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及光明电力与惠福地产、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签订《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光明电力已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部分农户已入住,惠福地产、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款。***借用惠福地产资质作为实际开发人,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光明电力虽对违约金提出主张,但在本院释明期限内未对该主张补交诉讼费用,本院对其违约金主张不予审理。综上,光明电力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21700元;
驳回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5元、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贲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