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23民初40号
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昌,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131473959G。
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新建街4委5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7496627782。
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建设街49-6号。
被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建彬,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731266187W。
住所地: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
被告: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职务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23260018656205。
住所地:青冈县新村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超,该乡副乡长。
被告: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主任。
住所地: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
原告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电力)与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地产)、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田建筑)、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村乡政府)、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排九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明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磊、任春宇,被告***、被告新村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贵超、三排九村法定代表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福地产、鑫福田建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施工款1021700元及违约金1978011.2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系开发青冈县新村乡叁玖新邨综合楼的实际开发人,被告***系开发承建青冈县新村乡叁玖新邨综合楼的个体建筑商,其开发资质挂靠被告惠福地产、建筑资质挂靠被告鑫福田建筑。原告系叁玖新邨综合楼电网工程施工方,与惠福地产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了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并于2017年12月1日与惠福地产(***签字)、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签订补充协议书。现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总工程款为1021700元。几被告均承诺最晚给付工程款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现该工程已完成多年,几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施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对工程款无异议,但我不承担违约金,因为2020年8月25日部分工程经青冈县建设质量监督站检验不合格,需要整改,至今还有很多零活没干完。
新村乡政府辩称,对光明电力的主张无意见。
三排九村辩称,对光明电力的主张无意见。
惠福地产无答辩。
鑫福田建筑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光明电力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2013年6月18日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太2017年12月1日补充协议书;二、2020年11月9日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证明书。经质证,***、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质证、论证、辩证,本院认定事实为,2013年6月18日,惠福地产与光明电力签订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为叁玖新邨,工程地点位于新村乡,工程施工范围为建筑电气大楼电照工程及厂区内网工程,工程期限自2013年6月18日开工至2013年11月30日竣工,工程总费用为701700元。施工过程中,因项目缺少资金而停滞。2017年12月1日,光明电力与惠福地产、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签订补充协议,因***系借用惠福地产资质开发、挂靠鑫福田建筑承建,由其在补充协议书上代表惠福地产签字。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叁玖新邨综合楼工程总价为1021700元。因惠福地产资金短缺,工程已停建三年多,无能力支付光明电力各项费用,经与新村乡政府及三排九村协调,由光明电力继续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新村乡政府和三排九村组织动员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户、低保户回迁上楼居住,利用上楼农户的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直接给付此工程款,最晚付款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青冈县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验收报告,部分农户已经入住。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光明电力与惠福地产(***签字,挂靠鑫福田建筑承建叁玖新邨工程)签订的《安装动力电气工程分包合同书》及光明电力与惠福地产、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签订《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光明电力已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部分农户已入住,惠福地产、新村乡政府、三排九村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款。***借用惠福地产资质作为实际开发人,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光明电力虽对违约金提出主张,但在本院释明期限内未对该主张补交诉讼费用,本院对其违约金主张不予审理。综上,光明电力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21700元;
驳回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5元、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青冈县新村乡三排九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贲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