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3财保199号
申请人: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昌,职务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131473959G,地址: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维忠,职务:乡长。住所地:青冈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建彬,职务: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731266187W。住所地:青冈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劳动者,现住肇州县。
申请人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于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的新村乡叁玖新邨综合楼施工款10217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青冈县新建街一委光明电力安装公司院内712.28平方米的办公楼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于青冈县新村乡人民政府的新村乡叁玖新邨综合楼施工款10217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青冈县新建街一委光明电力安装公司院内712.28平方米的办公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冈光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继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兴亮亮
书记员李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