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5民初4825号
原告:贵州反之亦然软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TA-1、TA-2(1)3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E72XX4J。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雨佳,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818852,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翔,实习证号:2301200411136,一般代理。
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八弓镇武笔街道武笔社区经纬翡翠府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6E4D2K4J。
法定代表人:蒋光英,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反之亦然软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反之亦然软装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翔、文雨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履行《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义务,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25日共24,887.67元),共74,887.67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总金额40万元,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50%首期货款即人民币20万元整,并约定在货品到达现场,完成摆放后10日内,被告向在告支付剩余20万元尾款。对违约责任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该阶段应付款的千分之五/天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但考虑到违约金约定较高,主支下调至年化利息24%。依据被告签署的“履约确认单”可知原告已于2019年5月16日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货物完成摆放。但被告并未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24,887.67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软装物品,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绝大部分物品交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提供详细的物品清单,乙方应在收到首付款后当日下单,从下单之日起30天内对物品摆放完成。本合同的总金额大约定40万元(以实际发生重新核算,最终以决算清单为准)。乙方原则上按之前提供给甲方的报价细案来核算,需要调整的地方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在合同总金额的范围内采购家俱饰品,同时保证效果。如不能达成协议,家具超额部分必须经过甲方签字确认才可实报实销。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本合同尾款,尾款为总货款的50%,即20万元(从货到现场后,全部物品摆放完成之日起10日内)。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除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外,甲乙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限额,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阶段应付款的千分之五/天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并对甲方的现场货品进行返厂处理。
合同签订完毕后,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将货物摆放完成,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方在《履约完成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该“确认单”上的内容包括,合同总价40万元,是否结算一栏载明“合同内容未变更、按合同价执行”。
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支付了首期款20万元,被告另于2019年6月10日、7月18日、8月30日分别向原告付款5万元。另有余款5万元被告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原告催收无果后,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履约完成确认单》、华夏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其支付合同尾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现原告主动下调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于2019年5月26日前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27日起算,其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5万,故有5万元逾期14天;7月18日支付5万,有5万逾期52天;8月30日支付5万,有5万逾期95天;另有5万计算至2020年6月5日,逾期395天。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50000×24%÷365×14+50000×24%÷365×52+50000×24%÷365×95+50000×24%÷365×395=18,279.45元,自2020年6月6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原告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经纬·翡翠府项目软装设计采购合同》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反之亦然软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二、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反之亦然软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6月5日的违约金18,279.45元,2020年6月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违约金至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贵州反之亦然软装装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