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729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升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8号l幢负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M5NL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升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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