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1224号
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F2GB7W。
法定代表人:孙清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446012006P。
法定代表人:周晓军,系该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琪,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64元,减半收取计9232元,由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马 磊
代理书记员 王瑞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