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28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千阳县草碧镇(原寇家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尚**,女,生于1986年11月7日,住千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牌多用途乘用车修理费为55784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微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支公司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100元,尚**赔偿375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尚**承担380元,由***承担217元。后被执行人尚**履行了案款5468.12元及案件受理费380元,剩余案款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履行剩余案款32109.8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执行款32109.88元、交纳执行费382元,合计32491.88元。并对被执行人尚**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冻结了其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执行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32109.88元,由被执行人尚**于2020年8月底之前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27109.88元从2020年9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二、案件执行费328元由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振杰
审判员时宏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