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

***与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2851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千阳县,农民。

被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寇家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郝慧峰,执行董事。

***与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终197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赔偿***55993.04元,承担诉讼费920元。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55993.04元,承担诉讼费920元,执行费754元。对被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千阳县大地丰泰农业有限公司全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款55993.04元,承担诉讼费920元,申请执行***已经全部领取。执行费上交国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院(2019)陕0328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中给付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常振杰
            时宏杰

        何应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张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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