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合肥天焱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天焱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新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09636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欣,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合肥天焱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26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汪 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