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5民初1943号
申请人: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惠农区。
经营者:***,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农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庆合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河南庆合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庆合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河南庆合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59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河南庆合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590元予以冻结;
二、对*建设与***共有的位于惠农区新建路华祥家园XX幢XXX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