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3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温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堂,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审第三人:刘广宇,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审第三人:初金海,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刘广宇、初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笑  飞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鹤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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