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164号
原告:***捷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闽西交易城二期(机电五金市场)A9幢一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31543535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路南财富文化广场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660124455U。
法定代表人: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楠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芳,***楠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捷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捷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捷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捷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3元,减半收取计3366.5元,由***捷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莉 红
审判员 廖 丽 婷
审判员 谢 梦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