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倍思特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法乐某某气(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149号 申请人: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6幢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仁港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175.55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70,175.5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