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12民初3664号
原告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舜泰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殷陈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舜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亿、秦志义,被告殷陈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殷陈庄村委会与济南舜泰公司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济南舜泰公司已经完成施工,殷陈庄村委会应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关于西大门及东南大门工程竣工时间及质保金是否满足付款条件。济南舜泰公司提交“殷陈庄改造安置保障房工程”1号楼、2号楼、6号楼的竣工验收记录,该记录上均记载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济南舜泰公司据此主张大门工程属于保障房的一部分,西大门及东南大门是与上述1号楼、2号楼、6号楼一起进行竣工验收的,故主张西大门及东南大门竣工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该涉案工程已经超过五年质保期。殷陈庄村委会辩称,根据西大门及东南大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上述两工程是单独验收的,竣工时间为2017年1月5日。对此,本院审查认为,在济南舜泰公司提交的涉西大门、东南大门工程的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明确载明了西大门、东南大门工程开工日期均为2016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均为2017年1月5日。该两份报告书均由济南舜泰公司、殷陈庄村委会等单位盖章及人员签字确认,本院对该两份报告书予以采信。济南舜泰公司主张上述两项工程与1号楼、2号楼、6号楼一起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定西大门及东南大门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月5日。庭审时双方均认可质保期为五年,故该两项工程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相应质保金32364.43元(647288.65元×5%)尚未满足付款条件,在济南舜泰公司主张的工程欠款中应予以扣除。
关于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及质保金是否满足付款条件。殷陈庄村委会辩称车库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年底。济南舜泰公司主张车库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本院经审查,济南舜泰公司提交的涉案地下车库的竣工验收记录明确记载了该工程的验收的情况,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亦盖章确认,签署的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殷陈庄村委会辩称地下车库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年底,与上述竣工验收记录相矛盾,该辩称事实依据不足。综上,本院认定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庭审时双方亦认可保质期为五年,现已超过质保期,质保金已满足付款条件。
济南舜泰公司主张工程欠款4761321.93元,该款项扣除西大门及东南大门工程质保金32364.43元后,其余4728957.5元应予支持。济南舜泰公司主张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共计993646.43元,殷陈庄村委会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济南舜泰公司主张的剩余利息中,亦应扣除西大门及东南大门工程质保金32364.43元部分。对于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5%计算;没有约定的,济南舜泰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5日,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安置保障房幼儿园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31日。合同价款:9063804.34元。工程款支付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付款利息按年息利率5%计息。2016年3月2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经审核结算,审定工程造价为9870571.1元。殷陈庄村委会尚欠2076065.84元。
2016年,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济南舜泰公司承担殷陈庄村委会D地块南大门的施工任务。工程名称: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安置房及保障房小区大门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5日。合同价款:452599.97元。双方约定以审定值为最终结算值。合同价款与支付:殷陈庄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节点工程款,拖期超过15天后,开始计算利息,本节点未付款部分按年息利率5%计息。经审定,工程造价为576131.13元。
2016年4月8日,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济南舜泰公司承担殷陈庄村委会D地块西大门及东南大门的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4月8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27日。合同价款:494828.96元。工程竣工后济南舜泰公司向殷陈庄村委会交结算书,待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余5%为质保金(防水五年,其他保修执行相关规定)。殷陈庄村委会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节点工程款,拖期超过15天后,开始计算利息,本节点未付款部分按年息利率5%计息。后经审定,西大门、东南大门工程造价分别为268984.58元、378304.07元,共计647288.65元。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载明西大门、东南大门工程开工日期均为2016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均为2017年1月5日。
上述南大门、西大门及东南大门工程,殷陈庄村委会欠付420711.02元。
2011年,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济南舜泰公司承担殷陈庄村委会D地块一期一标段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3200万元。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审计完付至结算审计值的90%,竣工资料办理完成,济南舜泰公司按规定转交所有施工档案后,付至审计值的95%,余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殷陈庄村委会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审定值1.5%,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再付审定值的3.5%。该工程于2016年1月12日竣工。经结算,最终应付工程款为12351295.65元。双方均认可工程质保期为五年。殷陈庄村委会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369495.16元。
2015年7月25日,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济南舜泰公司承包殷陈庄安置保障房活动中心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31日。合同价款:2635144元。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济南舜泰公司向殷陈庄村委会交结算书交审计,付审计值的95%;5%作为质保金(防水五年,其他保修执行相关规定)。35.1约定:殷陈庄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节点工程款,拖期时间超15天后,开始计算利息,承担未付款部分银行同期利息的,付款利息按年息利率5%计息。经审定,该工程造价为2577201.47元。殷陈庄村委会欠付469086.27元。
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殷陈庄村委会将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安置保障房老年活动中心三层钢结构装饰及安装工程交与济南舜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360680.76元。经审定,该工程造价360680.76元。殷陈庄村委会欠付360680.76元。
殷陈庄村委会(发包人)与济南舜泰公司(承包人)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殷陈庄村委会将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安置保障房幼儿园传达室及围墙工程交与济南舜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359453.57元。经审定,该工程造价1305657.69元。殷陈庄村委会欠付65282.88元。
经双方对账、计算,殷陈庄村委会对济南舜泰公司主张的工程欠款(含质保金)共计4761321.93元无异议,对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共计利息993646.43元无异议。
一、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28957.5元;
二、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93646.43元(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
三、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33498.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
四、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95458.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84元,减半收取26042元,由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元,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负担25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秋英
法官助理 王胜男
书 记 员 姚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