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7299号
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5489912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商业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81881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2023年1月11日,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