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8896号
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跃红。
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当日向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上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