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坤鼎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5760号
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7号附1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原告,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坤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鼎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猛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