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益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东湖碧水湾46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华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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