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等与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一初字第01601号
原告:***,女,汉族,1937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8日生,马鞍山十二中学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法定监护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93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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